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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金融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
法规部党支部
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以来,法规部党支部坚决落实党中央决定要求,按照银保监会党委部署,紧密结合工作实际,在支部内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,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学深悟透二十大精神,立足本职岗位,践行新时代工作要求。通过全面认真学习,法规部党支部更加深刻领悟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坚定自觉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支部同志们一致表示,要牢记初心使命,不负时代,不负人民,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,完善监管法治建设,强化依法监管能力,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金融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。
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
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,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,使党始终成为风雨来袭时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。党的领导是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,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是依法监管、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、目标和方向。
第一,要坚持党的领导。强化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,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,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。以习近平经济思想作为金融监管事业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,解决新时代金融监管的实际问题,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。
第二,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。深刻领会金融工作人民性,把维护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,提高金融服务水平,大力推进普惠金融,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,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,着力提升全社会金融素养。
第三,要坚持风险导向。居安思危,将防范化解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。坚持维护金融安全,以“时时放心不下”的责任感,做到风险早识别、早预警、早发现、早处置。
第四,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“稳住经济大盘”的工作部署,促进经济和金融同舟共济、良性循环、健康发展。及时发挥审慎监管“逆周期”作用,与货币政策、财政政策有效配合,协同一致,发挥合力。
坚持加强法治建设,提高金融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
二十大报告强调,“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”,“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保障作用,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”。落实到金融监管工作中,必须坚持依法监管,坚持立法、执法和监督三者并重,三位一体。
第一,完善监管制度框架。要加快立法进程,推动金融稳定法、商业银行法、银监法、保险法、信托公司条例等基础法律制度完善,重点强化股东(实际控制人)和第三方机构监管、市场退出机制、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法律授权。目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已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进一步释放强监管、严监管的信号。加强金融监管法律与公司法、企业破产法、刑法修改工作的有效衔接,支持打破股东有限责任、建立特别处置机制、打击掏空金融机构行为。要持续弥补审慎监管制度短板,将金融业务本质和法律属性作为监管规则的基础,将所有金融机构、业务、产品及活动全面纳入监管,对同质同类金融业务和产品实施一致监管规则。要增强金融立法的包容性、匹配性和时代性,及时研究完善对新业态、新业务、新主体的监管规则。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,从“有法可依”转向“有法必依”,保障法律实施,及时评估效果,通过定期修法实现与时俱进。
第二,提升执法效率和效果。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管执法,常态化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,做到“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”,落实“做坏事要付出代价”。反对教条主义和官僚主义,对于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所谓“金融创新”,决不能熟视无睹、听之任之,而应基于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,勇于担当,主动作为,严肃查处。要坚持过罚相当、同过同罚,敢于动用、善于动用一些“沉睡”的法律条款,扭转金融违法成本偏低、“罚不及损”“罚不及得”的情况。坚持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并重,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,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,统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。统筹调度系统内法律人才和法律资源,提高行政处罚审理效率,努力使“正义不迟到”。坚持惩戒与教育并重,灵活组合运用监管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,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水平,实现审慎监管目标。
第三,依法严格规范监管行为。提高监管透明度,优化立法程序,搞“开门立法”,确保制度出台前都能够充分征求、听取、采纳利益相关方意见。确保重大决策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,通过法律审查等手段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。在执法和处罚中,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,保证其陈诉申辩的权利,防止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。开展行政执法监督,整治不作为、乱作为、不严格、不规范等问题,以严格的问责机制约束监管行为,鼓励担当作为。强化内部监督,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、透明度和公信力,发挥行政复议纠偏功能。主动接受司法监督,争取司法部门支持,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。
坚持问题导向,抓紧建立常态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
二十大报告对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,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,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,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当前,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,但是还有许多重大问题有待解决,必须坚持问题导向,坚持底线思维、系统思维、法治思维,运用法治手段,通过健全法治保障来解决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。特别是要充分认识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问题的综合性、复杂性,影响的长期性、全局性,提升风险处置的法治化程度,建立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。
第一,形成符合国情的风险处置职责安排。在金融稳定法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层面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处置职责安排。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,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金融委靠前指挥下,建立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,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。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落实监管主体责任,派出机构自觉服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,积极发挥专业优势,履行行业管理职责,共同推动建立科学高效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。
第二,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处置思路。对于能够“在线修复”的问题机构,优先采取促成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解决,审慎使用“外科手术式”的接管手段。发挥存款保险、保险保障、信托保障等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处置平台的作用,争取成本最小化的处置结果。
第三,建立统筹协调、快速响应的处置决策和执行机制。风险处置要防止久拖不决,导致损失继续扩大。应当依法赋予处置机关直接减记股权和无担保债权、强制转移资产、直接更换董事和高管人员等处置职权。同时也要发挥制度优势,明晰职责,强化协作,实现不良清收、追赃挽损、追责问责、打击犯罪、惩治腐败、维护稳定一体推进,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第四,充分挖掘风险处置资金来源。防范道德风险,通过恢复和处置计划明确、落实股东资本补充的责任,要求机构和股东穷尽一切手段来自救。充实并用好金融稳定保障基金,完善行业保障基金的使用标准和程序,明确保险、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的行业性、市场化资金性质,形成更加高效的基金使用机制。
第五,依法从严打击金融违法犯罪。加大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股东和违法人员的移送司法力度,做到应移尽移。推进金融犯罪侦查体制改革,探索增强行政与刑事执法共同打击犯罪的合力。在推进刑法增设股东违法罪名的同时,探索运用共犯理论等追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等的刑事责任。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,指导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侵害机构利益的股东主张损失赔偿责任。